細辛限量的由來

出處:中國中醫藥報 
作者:周禎祥 湖北中醫學院


細辛是臨床常用中藥,首載於《神農本草經》,書中將其列為上品,當時既無劑量記載,更無限量可言。

最早論述細辛限量的本草著作是宋‧陳承《本草別說》。書中記載:“細辛若單用末,不可過半錢匕,多即氣悶塞不通者死。雖死無傷。近年關中或用此毒人者。聞平涼獄中嘗治此,故不可不記。非本有毒,但以不識多寡之用,因以有此”。陳氏之論拉開了細辛限量的序幕,以下幾點值得我們深思和玩味:1.細辛的限量是“半錢匕”。2.細辛限量的條件是“單用末”。3.過服細辛的毒副反應是“氣悶塞不通者死”。4.“近年關中或用此毒人者”即是明證。5.造成細辛惡果的原因是“不識多寡之用”。結合古代論述,細辛的限量條件還應具備“正品細辛”和“用根”。以上構成了細辛限量的基本內涵,也是我們今天正確認識和把握細辛限量的著眼點。

明‧李時珍《本草綱目》記載:“承曰:細辛……若單用末,不可過一錢,多則氣悶塞不通者死,雖死無傷。近年開平獄中嘗治此,不可不記。非本有毒,但有識多寡耳。”內容與《本草別說》記載的大同小異,唯一不同的是細辛的限量發生了變化。李時珍把細辛的限量由陳承的“半錢匕”(1g)提升到了“一錢”(3g)。究竟是李時珍在引用文獻時抄錄錯誤,或是李時珍臨床用藥經驗和心得的積累,均不得而知。至此,細辛的用藥劑量基本定格在1~3g,且為大多數本草學家所認同。細辛“不過錢”已經成為歷代本草的主流思想。

明末以降,細辛的劑量問題一直成為學術界爭論的焦點,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。
1.反對陳李之說。如張志聰《本草崇原》云:“細辛單用末,不可過一錢,多則氣閉不通而死。近醫多以此語忌用,嗟嗟。凡藥治病者,有是病,服是藥,豈辛香之藥而反閉氣乎?豈上品無毒而不可多服乎?方書之言,俱如此類,學者不善詳察而遵信之,伊黃之門,終身不能入矣”。主張細辛可以多用,不必受一錢之束縛。

2.贊成反對參半。如陳世鐸《本草新編》提出了“兩只可”和“兩不能”的觀點,認為“細辛,只可少用,而不可多用,亦只可共用,而不能獨用”。贊成“少用”,反對“單用末”。強調細辛不能單用,用量不宜過大,必須配伍使用。並提出了“多用則耗氣而痛增,獨用則氣盡而命喪”的告誡。

3.把陳李之說擴大化。如汪昂《本草備要》云:細辛“不可過一錢,多則氣不通,悶絕而死”。蔣介繁《本草擇要綱目》云:“入煎劑不可過一錢,多則令人氣悶”。繆希雍《神農本草經疏》云:“即入風藥,亦不可過五分,以其氣味俱厚而性過烈耳”。楊時泰《本草述鉤元》云:“氣厚性烈,入藥不得過五分”等。以上諸家均遵循陳李之說,並把“單用末”三字刪去,直謂“不可過一錢”或“不得過五分”。抹去細辛的限量條件,無限擴大細辛的限量範圍,有悖於陳李之說,有失於細辛限量之旨,更不符合臨床用藥實際。

新中國成立以後,國家以法典的形式對細辛的用量用法進行了規範。如《中國藥典》1963年版規定細辛的用量為“三分至一錢”,1977年版規定為“1~3g”,1985年版規定為“1~3g,外用適量”。此後,曆版《中國藥典》皆沿用此規定,各種《中藥學》教科書也都遵從此用量。作為國家標準的《中國藥典》並未對細辛的限量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,以致臨床用藥無所適從,對指導臨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極大的約束力。

事實上,從古至今細辛的臨床用量是沒有明確限制的,真正符合陳李之說限量要求的微乎其微,甚或闕如。如漢•張仲景《傷寒雜病論》,書中記載運用細辛的經方16首,其中散劑1方,丸劑2方,湯劑13方,全部為複方,沒有單味細辛使用者。細辛的劑量最少為一兩(1方),最多為六兩(1方),一般為二兩至三兩(13方)。按今之通行的古今度量衡換算法計算,東漢的1兩相當於今之公制13.92g。據此推算,《傷寒雜病論》中細辛的用量最少為13.92g,最多為83.52g,一般為27.84g~41.76g,是《中國藥典》法定劑量上限的4.5~27.8倍。可見,細辛複方使用,尤其是入湯劑煎服,劑量可不受陳李之說限制。總之,細辛限量是有條件的。離開限量條件談細辛限量,甚至無限擴大細辛限量範圍都是不對的。

(來源: http://www.zysj.com.cn/zaji/7/70230.html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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